(试 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。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“推优”工作,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和《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》(试行)等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推优”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。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,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。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,夯实“推优”工作基础。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,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,规范“推优”程序,强化培养过程,提高“推优”能力。
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“推优”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。认真落实“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;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。使‘推优’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,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”的要求。
第二章 推荐对象
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,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,2017年及以后发展的团员须有发展团员编号。“推优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%,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。
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,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,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。
第三章 推荐的资格和条件
第七条 推荐的资格
(一)政治思想上先进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高扬理想信念旗帜,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,坚决拥护党的领导,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、思想认同、情感认同。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热爱社会主义。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,积极弘扬主旋律、传播正能量,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,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。
(二)道德品行上先进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自觉弘扬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精神,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。积极锤炼高尚品格,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。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,积极参加志愿服务。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,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。积极联系青年,热心帮助他人。
(三)发挥作用上先进。励志勤学、敏于求知、增长才干,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,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。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、国家建设的一线、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,艰苦奋斗。有探索真知、求真务实的态度,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、取得成果。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,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,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,在团员青年中起到表率作用。
(四)执行纪律上先进。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,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。模范遵守团章团纪,认真执行团的决议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,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。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八条 推荐的条件:
(一)身份为共青团员,2017年以后发展的团员须有发展团员编号,团员信息录入智慧团建系统。
(二)入党积极分子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需年满18周岁,并按期提交思想汇报。满三个月后,在党组织的领导下,在广泛听取同学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等意见的基础上,由“推优”大会产生党的积极分子推荐人选。
(三)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在党组织的领导下,在广泛听取同学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等意见的基础上,由“推优”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。
(四)发展对象需参加党校学习,并获得结业资格。
(五)学习成绩良好,近两个学期在学校统一考试(补考除外)中,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及格且每学期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。年度个人青年大学习参与学习期数达到70%。
(六)积极落实“三会两制一课”和参加团的各项活动,在校期间近两年团员教育评议等次至少有一次为“优秀”,且都在合格(含)等次以上。
第九条 优先推荐的条件:
(一)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。
(二)在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。
(三)在社会实践、科技创新、志愿服务等方面有表现突出。
(四)在“青马工程”培养中表现突出的。
团组织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,协助开展考察,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。
第十条 积极推荐优秀“青马工程”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。“青马工程”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,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、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。
第四章 “推优”工作程序
第十一条 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确定年度“推优”工作计划。
第十二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“推优”大会申请,经学院团总支批准同意后,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。学院团总支负责“推优”工作的监督考核,确保“推优”工作标准严格、流程规范。
第十三条 “推优”大会的流程
(一)清点参加“推优”大会的团员人数,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。
(二)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候选人情况
(三)候选人从思想政治、道德品行、作用发挥、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,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。
(四)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,进入考察环节。
(五)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,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,提出组织意见,形成书面材料。
(六)“推优”情况在团支部内进行公示,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团总支反映。
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团总支审核。
第十五条 各学院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,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。对符合条件的,汇总“推优”情况说明、《入党积极分子推优表》和《发展对象推优表》报校团委审核,校团委审核通过后进行统一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,由各学院团总支向学院党支部推荐。
第十六条 经学院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,学院团总支应当及时向团支部通报传达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七条 各学院团总支应主动争取同级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,做好统筹、谋划和指导。
第十八条 在“推优”工作过程中,严禁亲亲疏疏、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,取消其“推优”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十九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